凌建国曾任含山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等职,案发时担任巢湖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正处级调研员职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凌建国在担任含山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和县委副书记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5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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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建国曾任含山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等职,案发时担任巢湖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正处级调研员职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凌建国在担任含山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和县委副书记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5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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