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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崇富: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基石

来源:综合 责任编辑:和谐中国网

  ——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李崇富

    李崇富,1943年生,湖北鄂州人。现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记者: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论断。首先请您从哲学角度解读一下这个论断。

  李崇富: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命题。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是事物现象之间稳定、内在的联系,它决定事物的性质、状况,是事物发展趋势的内在根据。事物的根本属性和本质属性则是事物内在本质在一定关系中的体现、反映和展示。因而,这种属性与它所依存的本质之间具有内在、长久、稳定的联系。属性从属于本质,又体现本质。我们知道,邓小平将社会主义的本质概括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把社会和谐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意味着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在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符合社会潮流,顺乎民心。

  记者:这个论断在六中全会《决定》中处于怎样的地位?

  李崇富:它是《决定》的核心观点和最高理论概括,揭示了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本质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石。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科学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创新。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发展史上,邓小平理论首先揭示了社会主义本质。这个论断又揭示了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本质之间的内在联系,是我们党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化和拓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进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这是我们总结改革开放以前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得出的一个极为朴素的真理。同样,不和谐也不是社会主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化解矛盾、消除冲突、解决问题,实现社会和谐、平稳和持续发展的历史过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解放、不断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共同富裕才谈得上和谐,两极分化不可能实现和谐。和谐的环境最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最有利于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的竞相迸发,最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创造。社会越和谐,就越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就越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论断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

  记者:“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论断的提出,对于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有何现实指导意义?

  李崇富:这一论断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鲜明提出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社会。我们面临的最大国情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任务艰巨而繁重。我们已经具备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条件,但还缺乏充分条件和优势。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只能是初级阶段的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我们树立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把握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通过构建和谐社会,去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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