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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莉:加强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来源:综合 责任编辑:和谐中国网

 

    从事律师十几年来,处理过诸多的医疗纠纷,深为医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所累。医患关系紧张是不争的事实,医院行医越来越小心翼翼;病人看病越来越心有余悸。一方面是辛辛苦苦的白衣天使,他们有数不清的辛劳和委屈;另一方面是被疾病折磨得痛苦异常,身心疲惫的病人,他们也有更多的不满和牢骚。如果不是做了多年的院方的律师,兴许我也很难站在客观的角度来谈论医患关系如何改善的问题。

    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作出了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才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但由于《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民法通则》。因此,对医疗机构主观有过错并给患者造成损害但还没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医疗机构仍须承担法律责任。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将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失的举证责任归于医疗机构,又使得医疗机构叫苦不迭。也就是说,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满意起诉医疗机构,只需证明有就诊的关系即可,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没有过失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方是医疗机构。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失,或是虽提交了证据但人民法院认为医疗机构的证据不够充分,医疗机构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可见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也是巨大的。

    医疗机构为此忧心忡忡,许多医生对进行医学新技术的探索怀有疑虑,担心会因此官司缠身甚至承担法律责任。一名大连著名的医生说,现行中国法律对医疗机构法律责任如此苛刻的规定,至少会大大限制医疗水平的发展,甚至会倒退。

    公民法律意识日渐增强、法律行政法规对医疗机构赔偿责任的明确增多和加重、加之新闻媒体对医疗事故的负面报道,医患之间的矛盾日渐加重。全国各地医疗纠纷案件数量的与日俱增,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未来社会理想的构建首次作为中央全会的主要议题,和谐社会建设成为全国人民政治经济生活的理想目标。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既是和谐社会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认为,和谐的医患关系最重要的调整好医患双方的心理和谐问题,对此,医疗机构和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去积极创造并调整,以实现真正的和谐。
作为医疗机构,在认真负责努力提高医疗业务水平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第一,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应首先建立在对患者及其家属患病后的痛苦和担心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同情上。出现的纠纷中,相当一部分矛盾是医疗机构医德医风欠佳,对患者的身心疾苦关心不够造成的。

    第二,要加强对医疗过程的必要解释、讲解工作,尽量使医疗过程透明,使患者对医院的医疗能力有一个正确客观的认识。患者到医院往往容易对医院报有医院必须治疗好的强硬愿望,只要医院没有满足病人的要求,就是医院没有尽到责任,就是医院存有过失。而对目前的医疗水平对疾病的前瞻性和治疗的有限性缺乏客观的认识和了解。加上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相关的工作做的不够细致,也给患者不正确的医疗心理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因此,医院也应该在解释和讲解医疗手段和过程中做一定的工作。

    第三,还要及时引导患者及其家属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引导患者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包括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疾病。帮助患者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配合医生治疗的健康向上的乐观的心态。

    作为患者,同样也应该从三个方面对医疗机构作出合理正确客观的理解和配合。

    首先,应该充分理解医院医生工作性质的繁杂性和压抑性。这是一个并非快乐的职业,高风险低收入,责任重大。作为患者也要充分理解医生的苦恼,不能一味地要求医生都微笑服务。我就听过一名医生说,如果妇科医生是个男医生,在给妇女看病时就不宜面带笑容。肛肠科的医生面对患者的特殊部位恐怕面带笑容也强人所难。这样作来还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第二,要充分意识到疾病的复杂性和医疗技术和手段的局限性。对那些医生竭尽全力也无回天之力的情况要给予更大的理解和接受。不能无端将病人的烦恼或失去亲人的痛苦转嫁到医疗机构和医生身上,进而进行无理的纠缠。

    第三,要有健康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调节能力,平时注重心理生理疾病的预防,有病的时候正确地面对疾病的到来、治疗。良好的心理状态也是战胜疾病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配合医生查明病情,有针对性地治疗,最终使身心得到康复。

    (作者系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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