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规定:外来人口居住证达到年限可落户
发表时间: 2009-06-01来源:
  “流动人口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昨天(5月31日)上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审议了修改后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新《条 例草案》)。

    持《居住证》达到年限可以落户

    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条例草案》,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说,一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网友提出,建议《条例草案》参照上海等地的做法,对持居住证达到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允许其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衔接。经研究,新《条例草案》采纳这一条。

    住满三年可领《居住证》

    根据新《条例草案》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为: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根据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者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此外,《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还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居住证》不再签注

    在居住证有效期方面,新草案也作了部分修改。一审草案规定《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签注一次;《浙江省居住证》证件的有效期为9年,每三年签注一次。新《条例草案》删去了签注制度,同时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修改为6个月至3年,具体根据流动人员拟居住时间,由公安机关分别发给不同有效期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仍然为9年。

    临时居住证、居住证可享有若干“户口本”待遇

    此外,一审草案规定,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是已经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公安机关应当在办理登记时主动颁发。”丁祖年说,经研究,新草案修改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免费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对于未满16周岁以及拟居住30日以下等情形的流动人口,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而居住在亲戚家中15日以下的,也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新《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了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规定,《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以及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

    深圳:居住证享有户口本大部分“权利”

    去年8月1日起,深圳全面推行居住证政策,在深圳居住的非户籍人口申办居住证后,将逐步享有一系列以往户籍人口才享有的房屋租赁、劳动社保、计划生育、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容。

    上海:“居住证”满7年落户口

    今年2月23日,居住证转户籍新政正式向上海市民公布。在上海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持证满7年,并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行为、无不良纪录,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就可申办上海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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