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演变新趋势
发表时间: 2010-07-27来源:

特征之一:民生需求甚于政治诉求

现阶段,我国民众对于基础民生问题表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重视。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形成以及以人为本基本理念的扩散,导致了社会成员个体意识、财产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觉醒,同时又使人们十分看重自身的经济利益问题,于是造就了一种普遍的现实感,使社会成员注重现实的日常生活,注重现实生活的质量问题,而摈弃以往“禁欲主义”以及过于理想化的乌托邦式的行为取向。但是,由于民生问题在改革开放以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至于出现严重欠账的情形。大量社会调查几乎都一致地显示出这样一种情况:民众关注的主要问题多集中在同民众日常生活有直接关系的部位,如就业难问题、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社会保障滞后、教育问题、住房问题等。一方面是对于基础民生问题表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重视,另一方面却是民生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在这样的情形下,源自民生方面的社会矛盾必然会大量出现。相比之下,政治方面的诉求尚未引起民众的足够重视,相应的由政治诉求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不可能成为数量居多的社会矛盾。

特征之二:干群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从社会矛盾对应群体的角度来看,官民(干群)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这是由中国特定的社会转型背景条件所决定的。一方面,民众对于政府有着一种心理和行为的惯性依赖。应当承认,中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建设还比较滞后,民众的法治意识比较淡漠,而且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比较滞后。在这样的情形下,作为民众传统心理的一种延续或者是一种路径依赖,民众自然就会向政府表达各种各样的利益诉求。实际上,这是民众对政府的一种错位行为,即:该找的事情去找政府,不该找的事情也去找政府。另一方面,政府对于民众承担了大量的、几乎可以说是难以胜任的无限责任。本来,现代社会当中政府的合理定位应当是公共服务型政府,但是由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政府推动型的,政府对于整个现代化进程起着其他国家和地区所没有的巨大作用,对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有着力度较大的干预力。这些干预力有的是十分必要的,有的是特定时期不得已而为之,有的则是越过了公共利益的边界成为一种有害的行为。既然民众对于政府有着一种过度的依赖,依靠政府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很高,同时政府在法理的框架内难以有效、全面地解决民众的各方面要求,而且政府不恰当的干预力也会直接损害民众的合理利益。在这样的情形下,官民(干群)之间的矛盾必然会凸显。

特征之三:个案问题容易演化成整体化的矛盾

从社会矛盾激化的角度看,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往往表现出一种连带性的、迅速扩张的特征,即个案问题容易演化成整体化矛盾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有着广泛的民众基础。由于基本民生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因而使得为数不少的社会成员尤其是工人群体和农民群体当中的一些成员产生积怨,难以对社会形成一种积极的认同。作为人数最多的工人群体和农民群体中的成员,由于获益少、相对剥夺感比较强烈,因而一些人作为当事人很容易被卷入社会纠纷和冲突事件当中。

其二,社会焦虑现象推波助澜。在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社会弥漫着一种焦虑不安的情绪和浮躁的社会风气,使社会焦虑成为一个比较明显的时代特征。社会焦虑使人们缺乏一种应对社会问题的从容心态,缺乏从长计议的理性安排。既然缺乏理性的约束,那么人们相对来说就容易卷入某些自己本来或许所没有料想的纠纷或冲突当中,从而加重了某些社会矛盾的严重性。

其三,互联网等先进信息传播手段的扩散与放大作用。近年来,中国的信息传播手段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互联网等先进信息传播手段对社会矛盾的形成和扩散自然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在先进信息传播手段越来越普及的条件下,至少出现了两种情形:一是关注某个社会矛盾的某些社会成员,使用网络或短信发表看法。由于大量网络帖子和短信采取匿名的方式发布,因而发表者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都很小,进而使得一些社会成员借题发挥、借机宣泄,这样,大量未经证实或认真分析的看法甚至是非理性的看法就会纷纷出现。另一种情形是,越是激烈的言论,越容易引人注意,因而传播的范围就越广。如果说看法发表者缺乏理性的话,那么听者同样也缺乏理性至少是来不及进行必要的分析。在这样的情形之下,社会矛盾很有可能会加重,个案问题易演化为整体化矛盾。

特征之四:诉求方式相对温和

就现阶段中国大多数民众的利益诉求方式而言,仍然是以温和的方式为主,激烈的利益诉求方式只是少见的现象。

其一,人心思定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改革开放的发展实践已经反复证明,社会稳定是现代化进程得以顺利推进的基本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社会的稳定,那就意味着社会动荡。这一点已经为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所广泛认同,人心思定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显然,在人心思定这样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心理背景下,民众在表达利益诉求时,更容易倾向于以温和的方式来进行。

其二,利益诉求一方行为方式的理性选择。中国民众是十分理性的,在考虑一些重要问题时,实现目的和成本付出是一件必须考虑的事情。受历史传统因素的影响,民众当中的一部分成员仍然存在着“怕官”的心理,同时现实的状况是,民众大量的利益诉求必须通过官方介入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如何一方面使自身的利益诉求得到了表达,而且通过某种压力使问题的影响增大,让政府知道此事的重要性并认真介入来解决此事,另一方面又能够小心翼翼躲开“违法”嫌疑,以不被界定为违法行为作为出发点,减小自身的风险,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便成为社会成员普遍考虑的问题。这样,各种各样温和的利益诉求方式便成为当事人的现实选择。

特征之五:解决社会矛盾的两难境地

解决社会矛盾容易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即:在解决此种社会矛盾的同时,却往往会加重了彼种社会矛盾。这在一些事关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保护的政策和发展经济方面表现得比较明显。比如,劳动保护政策的落实同一些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之间有时会出现两难的情形。劳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大势所趋,但同时还要看到,劳动保护政策的落实,意味着企业要支付较之以往更多的成本。于是,劳动政策的充分落实同一些企业发展的后劲两者之间有时会难以避免地出现此消彼长的情形。同时还要注意的是,现阶段法治建设明显滞后,各种各样的潜规则以及无规则现象各有各的生存空间,这就使得人们在判断或解决社会矛盾时往往缺乏一整套统一的标准。在这样的情形下,许多社会矛盾的解决就难免会出现此起彼伏的状况,从而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

特征之六:社会矛盾的演化空间大

从社会矛盾演化趋势角度看,其生长空间很大。两方面的数字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一是“上访”数量居高不下,二是劳资纠纷的数量上升迅速。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要群体出现了某种弱势化的趋向,同时精英群体却出现了一种“利益结盟”的苗头。这种社会不公现象甚至出现了代际传递的现象。就此而言,至少有三种现象对社会矛盾演化有着重要影响:一是劳资矛盾的显性化;二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诉求;三是许多社会成员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不公正、不合理问题的“倒找”举动。随着法治的逐渐健全和社会成员法治意识的形成,许多社会成员有可能会对自身以往所遇到的不公正、不合理的问题进行追溯性的维权活动。这也会加重社会矛盾。

总之,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对于社会经济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势必产生某种消极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和实施相应对策时,既要考虑到应对措施的可行性,又要加大应对措施的力度。(作者为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

链接·数据与资料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人民内部矛盾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在划定的十个群体类别中,有两个群体被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一个是党政干部,另一个是私营企业主,选择百分比分别为59.2%和55.4%。而作为人数最多的农民和工人的选择百分比则倒数第三位和倒数第二位,分别为3.4%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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