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复议为民公开事项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便民地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将下列行政复议工作事项予以公开,希望社会各界予以支持和监督。
一、复议机构及复议职责
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是德宏州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对外以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当事人听证;
(四)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五)处理和转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州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七)指导和监督全州行政复议工作,对州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八)办理因不服本级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九)接待来访咨询,解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方面的法律问题;
(十)负责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事项的督办;
(十一)负责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决定的备案,填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复议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州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州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规章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被撤销的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七)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办理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以书面、口头、传真、邮寄方式向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德宏州政府法制网站(http://www.dh.gov.cn),在网上申请复议。
(二)德宏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的期限。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听证实行被申请人、申请人和第三人当场举证、当场质证制度。听证时由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当场举证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承认、反驳、申辩、声明、质疑被申请人当场提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通过协调方式处理,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主动提出协调请求。
1、经协调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被申请人主动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经协调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3、经协调申请人与第三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对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达成一致后又反悔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继续审查,并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可以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六)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或者进行现场勘验。
(七)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八)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自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请州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
(九)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查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结。
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复议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查。
五、服务事项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免费提供行政复议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资料。
(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复议相关咨询服务,咨询热线(0692-2111571)。
(三)对偏远地区或者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可以在当地进行协调、组织听证。
(四)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复议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二)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认真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形象。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被申请人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四)依法公正办案,廉洁自律,不接受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索贿、受贿。
(五)谦虚谨慎,礼貌待人,热情接待当事人和其他来访人员。
七、复议监督
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投诉与监督(投诉监督电话:0692-2130019、2120572;通信地址:德宏州潞西市勇罕街5号;邮政编码:678400)。州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