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信良:部分融资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与非法经营
发表时间: 2012-09-24来源:

      —— 张信良:很多担保机构及融资中介涉嫌非法加盟及非法经营,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等
      近期,市场上出现融资中介机构收取费用后消失,还有融资下来的费用被融资中介机构给扣留等,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并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风险,据悉中国担保协会近期也接到很多想从事担保及中介融资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咨询:担保及融资中介机构的加盟发展是否合法?如何知道担保机构及融资机构是合法的?他们收取加盟管理费和保证金及提前收取费用是否有合法依据及行业是否有这个规定?机构宣传在地方可以不注册,我们授权即可使用名字和经营是否合法?机构的中介+担保模式是否合法和可行?机构从线下变成线上(网络)经营是否需要注册且接受行业规范和政府监管?
      记者带着以上问题亲自到山东、河南、广东等地及有加盟机构的地方进行了实地采访。同时咨询了中国担保协会相关人员并与协会秘书长张信良同志进行了专访咨询,对以上问题也沟通了其他相关部门,情况如下:
      一、担保及融资中介机构的加盟发展是否合法?
      我们同时沟通了连锁业相关行业协会,回答如果一个具备法人且有品牌价值的单位要开展连锁加盟具备条件是:(一)、要具备合法的注册登记且经营范围中要明确的经营范围及品牌价值;(二)、要具备行业的经营资质且在行业里面要有一定的品牌涵养度;(三)、要有标准的加盟程序、辅导办法、培训体系、辅导运作时间、保本盈利的操作体系等;(四)、要在连锁等相关行业协会备案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连锁经营许可; (五)、若有经营资质的前置许可必须要取得资质许可且经过总部的主管部门和连锁地的主管部门的注册许可方可;五、品牌价值使用要有总部的书面授权; (六)、要在当地进行合法的工商注册方能使用相同品牌且在当地品牌保护注册,以免和当地品牌的发生冲突;(七)、要在当地有合法的经营范围和产品。同时中国担保协会明确回答,担保公司不许可进行连锁加盟方式异地经营,因为担保行业的特殊性,带有金融属性且要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只能实行担保机构区域化落地经营(可以用同一个名称)。其他融资中介机构更不用说了。
      根据咨询的担保机构和融资中介机构发展加盟是否合法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工商、公安及其他监管部门来认定,我们咨询了行业协会及律师后认为至少涉嫌非法加盟及非法经营,具体定性由国家职能部门来认定。
      二、担保机构及融资机构如何知道是合法的?
      根据七部委的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及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担保机构若没有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也没有获得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则这个担保机构不属于真正的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就是一个带有担保字样的一般企业,形同一般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科技公司、建筑公司、装修公司的性质。所以说他不是一个担保机构,更不是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其他融资服务机构也只能按经营范围进行融资咨询,融资信息介绍等中介组织,不具备融资的相关功能和担保功能,收取的是综合服务咨询费。
      三、他们收取加盟管理费和保证金及提前收取费用是否有合法依据及行业是否有这个规定?
      是否能收费关键看他的经营范围和是否取得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收费许可证书,这个请咨询者找当地的物价部门和工商部门核定。当然没有经营范围及物价核定收取费用,就是非法收入,具体处理由国家行政机关裁定。作为担保机构和任何中介融资机构没有给融资方做好融资,任何收取的费用都是违规的,行业里也没有这样一个行规。如果虚构事实,没有达到融资方的需求而提前收取款项不退取者,收款方涉嫌咋骗。因此就是坚持一个原则没有融到资,一分钱不给花。
      四、机构宣传在地方可以不注册,我们授权即可使用名字和经营是否合法?
      这个是绝对不可以的,只要在异地经营,必须重新注册分公司或则独立法人的公司,且要带品牌字样授权,否则不可以使用别人的名字和商标等.不授权是商标和商誉的授权等侵权行为。
      五、机构的“中介+担保”或者“直接中介”融资模式是否合法和可行?
      担保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他们属于以下三种情况则会是不同的定性:(一)、是自然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借款,他们中间介绍且担保,资金不流入担保公司及控制的主体,且借款对象较少,没有公开宣传,则是民间资金担保;若公开宣传,且固定回报率借款,担保机构则涉嫌非法集资的共犯;(二)、是自然人借款给自然人和法人,且自然或则法人借款方是担保机构控制的,这个就涉嫌非法吸存,担保机构也是共同参与人,涉嫌刑事共犯。(三)、是自然人借款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后又通过其他方法借款给自然和法人,且有公开宣传且固定回报率,这个就是涉嫌非法集资和转高利贷罪。
      当然,数额如果巨大及其他暴力收回借款等可能涉嫌更多的罪状,如组织黑社会罪、故意伤害罪、扰乱金融秩序罪等。融资中介机构情况和上面差不多,只是合法担保与直接介绍业务信息及服务的差别。根据以上情况建议用四位【银行(信托)、担保人、出借人、借款人】一体的融资中介共富模式实现规范、健康、稳定、专项的融资中介担保模式,从而走向阳光、合法化的融资通道,从而为企业服务。
      六、机构从线下变成线上(网络)经营是否需要注册且接受行业规范和政府监管?
      这个是必须的。无论哪种经营方式,都是要合法经营,合法的主体就是工商注册,有前置许可且按照行业的监管与行业规范去运行和经营,否则就是违法违规经营。
      没有合法的注册及经营范围,所有的经营行为都是非法,更不说涉嫌以上可能的罪状。当然,为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的服务是我们自然人和法人义不容辞的义务,但我们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去服务,去真正为市场的规范,产业的提升,秩序的井然而稳健、健康、和谐的行为。我也曾经讲过投资者超过9%的年化收益率经过四位一体的方式进行民间借贷投资担保是有风险的,除非是没有接受政府的监管和行业规范的机构才会做这些不靠谱的规划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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