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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颍上县镇政府的金融“诈骗”行为何以得逞

来源:综合 责任编辑:和谐中国网hxzg.net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从1999年9月起,根据上级政策,农行安徽省颍上县支行向各乡镇,以一家一户为对象,发放了一批小额支农扶贫贷款。然而这些贷款,在该县几个乡镇并未真正提供给农民,而是被镇政府挪用了。取得贷款的方法就是用行政命令加“工作方法”把农民的身份证收取集中,然后去银行统一办理借款支取。后来银行不断给村民们下催款单,一个村子就接到了113张,使得该村支书因此卖掉房产,举家去福建打工,说是“出去要饭,落个干净”。

  可能有人认为这位村支书咎由自取,因为正是像他这样的村干部具体操办了这些挂名贷款,并且挨家挨户地收取村民的身份证和私章,针对没有私章或假称没有不愿交的,还统一刻了人家的私章,现在银行催讨贷款,并没有见到钱的村民自然不会还债,村干部被追得背井离乡也属于“种豆得豆,种瓜得瓜”。可问题是,“冤有头,债有主”,村干部是按乡镇领导指示行事,有些冤枉。

  论起来始作俑者是乡镇领导,因为正是镇里在贷款前专门召集各村干部开会,布置征收村民的身份证并且要求“党员干部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还让各村统一刻村民的私章,“刻完了拿票到镇里去报销”。令人惊讶的是,这样的事情竟然就顺利地办成了,并且长达8年时间过去了,至今也没人承担责任,白白让村民背负欠贷的恶名,让受夹板气的村干部背井离乡。

  要说安徽这几个乡镇的有关责任者缺乏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甚至触犯了刑律,并非无限上纲。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贷款诈骗――镇政府代替村民签署借贷合同,使用了别人的证件代替别人拿走了钱,并且使用了那些钱。镇政府相关责任人是用了公权力来迷惑和欺骗农民,把应该属于农民签约并使用的贷款假借农民的名义私自截留了,应属于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也就是说,镇政府公开造假,自己给自己授权,用虚构的事实,隐瞒了他们要使用该笔贷款的事实来骗取了属于银行的钱。对农民而言,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农民没有签署协议,也没授权别人签署,同时也未获得贷款,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对农民不构成法律效力。农行应该知道这笔钱是贷给农民的,必须到农民手里,镇政府越俎代庖的行为不符合贷款程序,特别是发放贷款程序,却给配合办理了,也难辞其咎。村干部被镇政府一些干部利用,成了帮闲。

  签定贷款本是严肃的经济行为和需要负责任的法律行为,是农民和银行之间自愿平等基础上的民事行为,可在当地乡镇干部那里却变成了一桩行政行为,并且想怎么来就怎么来,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收身份证冒用村民名义、私刻公民印章等不法行为。这些官员心目中哪里还有法律的尊严?就连银行借贷这种法律行为都成了儿戏。

  作为一级党政官员,尤其应该知法守法,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可一些人却仗着手中的公权力,说起来好像都是为“公家”办事,扯起这样的大旗就为所欲为了,把自己的不法意志转化为行政命令,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有了这样的反面“榜样”,那么有谁还会把法律法规和借贷合同之类的严肃性放在心上,长此以往何谈依法治国?因此,对一些领导干部带头违法,决不能纵容姑息,对其中产生严重后果的,更不能由国家买单糊涂善后了事,而应该厘清责任,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和惩罚,以儆效尤。

  此次事件,也反映出基层政权资金使用上的乱象。谁有权谁都可以随意支配和挪用公款甚至银行贷款,到头来“拍拍屁股一走了之”,不负责任。一些地方,乡镇干部像走马灯似地三年两头换,能在一个位置上蹲满一两年的不多,更甭说“为官一任”(满一届)了。大家都在官场上升的阶梯上匆匆忙忙奔走,再加上缺乏离任审计,短期行为盛行就不是偶然的了,前一任根本不考虑是否给继任者留下了一个烂摊子,后一任不理会前一任的欠债,不考虑长远、不负责任。透过此事,不妨反思一下,类似的行为,应如何禁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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