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 2014-12-02来源:

潘和平 邹光存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在全国各地大有提速之势。素有山西“乌克兰”之称的运城市,更是把解决今后“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问题当作大事来抓,一时在全市出现了加快土地流转工作热的现象。截止目前,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154万亩,约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20%,已有四分之一的农户成为耕地流出户。

  面对这种土地流转的热现象,运城市政协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研。在调研中,我们首先看到了一些可喜变化,土地流转主体出现多元化、流转形式呈现多样性、示范带动效应初步显现、流转双方尝到了共赢的甜头。但是,面对这种土地流转热,我们也开始了一些冷思考,发现有七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有贪大求快的倾向。个别地方还存在靠行政命令下指标、定任务、赶速度的情况。有流转面积越大越受鼓励支持的倾向。若不加以正确引导,容易造成流入主体盲目扩张,盈利压力倍增,违约违规的风险;也容易出现违背流出主体意愿,强行搞流转的问题。

  二是“非粮化”趋势明显。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实地察看了十余处土地流转后的经营情况,只在临猗县牛杜镇看到一家农户流转了300亩土地种植小麦和玉米,其余全是经济作物和林木等。由于流入主体经营成本加大,种粮不合算,甚至要赔钱,因此土地流转的速度越快,“非粮化”趋势就越严重。

  三是土地流转欠规范。土地流转后有的将部分耕地用于非农设施建设。个别土地流入大户因流转规模过大,导致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跟不上。有的合同中有关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措施缺失。有的流转工作民主程序不健全。多数地方没有建立土地流转保证金,一旦流入主体经营失利,农民利益难以保证。特别是有些合同违规违法,将流转期设定为50年,甚至长达70年,严重超越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30年剩余年限。

  四是村委会履职缺位。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享有“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管理权。但是,在不少地方的土地流转合同中,村委会职责基本没有体现。村委会监管责任的缺失给日后工作埋下诸多隐患。

  五是乡镇农经站力量薄弱。大多数乡镇农经站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而且工作经费少、工作条件差。人少事繁、政策性又强,很难承担起政策宣传、合同管理、化解矛盾、农民培训等重要工作。

  六是科技含量普遍不高。农业现代化设施、农产品品牌和品种、农业先进技术,大多还停留在一般化水平上;土壤污染、农药化肥使用量过大,导致农产品质量不高,能叫得响的品牌和高端产品比重很小。

  七是保障措施普遍缺失。多数流转合同中,没有涉及失地农民的社保条款,没有风险保障措施。一旦失地农民丧失劳动能力,收入将急剧下降,仅靠微薄的土地租金很难维持生活。如果流入主体经营失利或遇重大灾害,租金支付困难,流转双方就会产生矛盾和纠纷,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为了正确引导和积极稳妥地搞好土地流转工作,以便对出现的问题有应对之策,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应正确引导稳步推进,切忌冒进求快。各级政府应正确引导、稳妥推进土地流转工作,避免“夹生饭”,杜绝后遗症。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因势利导,不下硬性指标;宣传引导,不搞行政命令;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规模适可而止,不宜盲目求大;用典型引路,不冒进求快。应以市场调节为主,鼓励农户之间进行中小规模流转。单户流转宜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在适度规模。同时政府应加强引导和必要的审核、监管,保证土地流转在取得实效中稳步推进。

  二、应加大粮食靶向扶持力度,遏制“非粮化”倾向。粮食安全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讲“饭碗一定要端在自己手里”。因此,要制止土地流转“非粮化”倾向,必须要有应对的政策性措施。一是划定基本粮田红线。二是改善农业基本条件的项目款要定准靶向,直接补给种粮大户。三是在农机、仓储、良种、农资、水利设施等项目上加大补贴力度。四是每年按照种粮面积和产量,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种粮大户进行奖励,充分调动种粮积极性。

  三、应严格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强化监管服务机制。一是各级政府应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跟踪监管工作,建立种植业结构调整的审核机制,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要求流转主体双方签订土地保护责任书,将流转土地的位置、数量和保护责任与义务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农业、国土等部门保护农村土地的责任,强化执法监察和动态监管,确保土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二是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依据各自职能,全面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合同管理、技术培训、纠纷调处等服务工作。三是加强和充实乡镇农经站的力量,保证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四、应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维护农民基本权益。一是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倾斜力度,坚持广覆盖和低起点的原则,在农村逐步完善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机制,让广大农民切实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二是提倡在大型流转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对流出土地的农户给予更多的保障。三是应设立土地流转保证金,防止流入主体经营失利,将来把矛盾和风险转嫁给政府。四是建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应对自然灾害等风险,有效解决农业保险认定难、赔付难和标准低的问题。

  潘和平 运城市政协副主席

  邹光存 运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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