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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中院和谐激活审判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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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中院和谐激活审判棋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     赵庆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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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     赵庆钢

    近年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法院把和谐理念始终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和谐激活了审判棋,审判工作年好一年。

构建和谐司法的引导机制

    如何使和谐司法的理念在人民法院领导和广大法官中形成共识,如何让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落实到法院审判工作中去?张家口市中院党组认为,仅靠单纯的说教不行,仅靠个别法院和法官的“单兵作战”也不能达到全市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整体效果;只有建立一套可靠的机制来规范、来引导,才能使“和谐”成为全市法院和广大法官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为此,张家口市中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全方位构建和谐司法的引导机制。
    一是以利益衡量观为主的思想引导机制。在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础上,该中院还部署开展了学哲学、用哲学、用哲学思维办案活动,要求全市法院把学用哲学作为一项基础性科目列入政治教育的必修课,形成制度,保持长久。从而,使各级领导和广大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自觉坚持科学的利益衡量观,有效协调和妥善处理党委决策、政府意图、集体利益和个从利益之间的关系,并使之高度融合、统一起来,更好地实现和谐司法,服务和谐社会。
    二是以培训、交流为主的能力引导机制。为提高全市法院和广大法官服务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市中院与国家法官学院联合建立了法官培训基地,定期邀请国家法官学院的专家学者、最高法院的资深法官以及市委党校教授、政府有关部门领导,采用视频网络系统为全市法院集中授课,至今已举办14期,培训法官2000余人次。同时,市中院还利用网络系统开辟法官网上论坛,发动全市法官交流、探讨服务和谐社会的经验体会和有效办法;组织全市法院中层以上干部到山东、江苏、浙江和河北省的十个先进法院参观考察,开阔视野,学习经验;组织优秀法官分期分批到全国先进法院——广东佛山中院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期间实际参加办案近百件,并与全国优秀法官黄学军进行了交流座谈。广大法官普遍反映,通过专家授课、外出考察、挂职锻炼、论坛交流等,不仅深化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解和认识,而且实实在在地学到了运用政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巧,进一步提高了和谐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主的调解引导机制。为了提高全市法院和广大法官的调解积极性,市中院将调解、撤诉结案的指标纳入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业务庭室的目标管理中,规定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低于70%,同时每月对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业务庭室调解率进行排名通报,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讲评,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总结和交流调解工作经验,分析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年终对调解率达不到要求的实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使调解成为全市法院和广大法官办案的“第一选择”。
    四是以典型引路为主的激励机制。市中院每年在全市法院开展“调解能手”评比活动,并对调解能手实行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四优先”倾斜政策。同时,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在和谐司法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近年来,先后培养、宣扬了全国指导人民调解先进集体——赤城县样田女子法庭,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尚义县南壕堑人民法庭,全国法院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桥西法院民事庭原庭长李怀福,全省“十佳审判长”——张北县张北镇法庭庭长刘飞等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使大家通过身边实实在在的调解模范,感到学有榜样,赶有方向,调有盼头,调解劲头倍增。

构建和谐司法的审判执行机制

    为切实增强服务和谐社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张家口市中院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强化司法调解工作的意见》,全方位构建全市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审判执行机制。
    首先,建立旨在实现“案结事了”的全方位诉讼调解机制。一是全面调解(和解)机制。即对民商事案件要实行案案调解,特别是对群体性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农村纠纷等案件,要把调解工作作为首选和必要程序。对行政诉讼中通过法官进行法律释明工作,能使原告认识到起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不存在或存在程序上的问题,存在撤诉可能的案件;能使被告行政机关意识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能撤销或改变行政决定,可能得到原告谅解的案件;对社会影响大,矛盾尖锐,判决的社会效果不佳的案件,都要尽最大开展协调和解工作,争取以协调撤诉方式结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要进行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并通过调解工作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对民商事强制执行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特别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明、抵触情绪大,或强制执行有可能导致被执行人陷入生产、生活极度困难,或强制执行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必须首先选择执行和解方式结案。二是全过程调解(和解)机制。即各类民事、行政案件从立案到执行都要做调解(和解)工作。市中院要求全市法院解放思想、打破常规,在审判(执行)过程中,要坚持“八个必调”,只要存在调解的可能,就不放弃调解的努力:立案之前必调,在办理立案手续之前,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立案人员主动提供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单位协调在内的多种解决纠纷的方案,引导原告以非诉讼的方式化解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立案之时必调,立案人员立案后可先行做原告的调解工作,在法律规定的移送时限内不能调解结案的,再移送有关业务庭室审理;送达见面必调,在通知被告应诉时,向其征求调解意见,被告同意调解时,及时通知原告到场,为双方搭建和解平台;证据交换必调,帮助原被告双方全面了解支持其诉辩主张的依据,引导他们理性地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开庭审理必调,法官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摆事实讲法律,使其能够预测可能的结果,以利双方达成和解;休庭后判决前必调,继续了解双方调解意愿,做最后的调解努力;判决后上诉前必调,对当事人表示上诉的,承办法官对其疑问进行有针对性的辨法析理,尽量减少上诉;执行过程必调,对存在和解可能,或穷尽执行手段仍无法执结的案件,采取耐心引导的方法,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是全员调解(和解)机制。即参与诉讼的所有人员都是调解的主体,都负有调解的职责。要求立案人员、送达人员、保全人员、人民陪审员、案件主办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甚至庭长、院长都要参与到调解(和解)工作中来,形成协调联动的诉讼调解(和解)格局。
    其次,建立旨在减少上诉、申诉的案件质量效率评价机制。为从源头上减少上诉、申诉的数量,市中院积极探索“和谐化”的案件质量效率评价机制。除案件调解率外,还将判决案件的程序合法率、息诉服判率、上诉率、申诉信访率等纳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变过去那种单纯看裁判结果对错的狭隘做法,为既看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又考量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文明性,还要看案件的社会效果,使全市法院和广大法官自觉追求“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审判效果。同时,针对不同案件,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如对破产案件,除上述评价指标外,还要考察办案人员协助政府兑现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失业安置费,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的情况,以能够实现无震荡破产为最高标准。
    再次,建立旨在使当事人息诉罢访的信访案件调处机制。该中院专门出台了《关于改革信访工作机制规范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对信访工作实行了五项重要改革,力求变“信访”为“信任”,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依法、有序、理性”的信访秩序。一是变信访办公室为信访接待服务办公室,强化信访窗口的导访和服务功能。使信访接待人员由单纯进行来访登记,转变为负责解答有关问题,指明有关途径,负责预约接访和信访督办等各项事宜。二是变单纯院长轮流接访为审委会成员轮流接访,增强院领导调处信访案件的责任感和有效性。根据院领导的工作分工和其他审委会委员(主要是各业务庭庭长)的专业范围,组成专业接访组,分别负责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法官违法违纪信访案件的接待,并实行谁接待、谁督办、谁协调、谁解决、谁负责息诉的调处模式,出现问题该接访领导要承担第一责任。三是变原主办法官一判了事为首任接访。即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来访申诉的,信访部门首先通知原主办案件的法官到信访接待室,面对面地为当事人就案件的审判程序、证据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以及当事人有异议的问题等方面向其作出解释说明,使其对法院裁判心服口服,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四是变信访部门关门处理信访为集体会诊息访。即改变所有案件一律由信访部门审查处理的办案方式,对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不止、社会反映强烈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案件,实行信访部门、案件原审判决的业务庭庭长、案件主办人以及审判监督庭业务骨干集体会诊。或者由院长指定有关业务骨干组成听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以及当事人相关单位、亲属、邻里好友参加听证,对申诉有理的,迅速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正,对申诉无理的,求得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的理解,共同做好息诉工作。五是变原地接访为走下去、请上来。对涉法信访案件较多的县(区),一方面市中院实行院领导集体到基层法院接访的办法,走下去面对面地做案件调处工作,并帮助基层法院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由上述基层法院选派信访骨干到中院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跟班学习,帮助他们开阔思路,掌握有效调处信访案件的方法、技巧。同时,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市中院信访部门坚持深入基层跟踪督办,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及基层法院共同妥善处理,以利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

构建和谐司法的多元化矛盾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

    实现和谐司法,服务和谐社会,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法院各项工作的协调联动,更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配合。有鉴于此,张家口中院在狠抓诉讼调解工作的同时,注重多方面整合力量和资源,积极构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多元化矛盾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
    一是建立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集中解决机制。市中院赵庆钢院长多次强调,群众的权利不是小事,群众的情绪不是小事,群众的利益不是小事。社会公众反映比较集中、比较强烈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加以解决,积聚起来就可能导致破坏性的后果,对法院工作和社会稳定和谐带来危害。因此,近年来市中院党组十分注重引导全市法院合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如,2003年以来,市中院组织全市法院连续开展了“三个三年”活动。其一,针对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长期居于全省法院末位的实际,从2004年实施了行政审判“三年三步走”战略,着力解决全市法院对行政案件受理不力,群众对违法行政投诉无门的问题。至去年底,全市法院审结的行政一审案件由过去年均不足30件提高到250多件,比三年前增长8.6倍,有效地化解了官民矛盾,促进了官民和谐。其二,针对群众反映的民事案件质量问题,从2004年连续三年开展了解决民事审判“四高一低”活动,着力解决民事案件上诉率高、发还率高、改判率高、申诉率高和调解撤诉率低等影响案件质量的突出问题,去年全市法院民事案件上诉率、发还率、改判率、申诉率相比前三年比分别下降19%、26%、20%和6.8%,调解、撤诉率上升27%。其三,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从2004年开始连续三年开展了“集中执行会战”活动,会战三年全市法院共集中执结种类案件1800余件,执结标的额4亿多元。目前,张家口市法院大范围的执行难问题已得到有效扼制,执行难问题仅存在于个别地区或个别领域。今年四月份,根据在市人代会上收集的代表意见,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解决超审(执)限案件活动,重点解决在民商、行政和执行案件中,滥用延期审理和中止、终结权,裁判文书迟迟不能送达,发还重审案件退卷不及时或原审法院不及时立案,导致案件实际审理时限延长,工作作风拖拉,满足于不超审(执)限,审判、执行效率低下等六类隐性超审(执)限问题。这些活动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法院的前头。
    二是建立司法调研和司法建议机制。张家口中院注重发挥司法调研和司法建议工作在预防矛盾纠纷及防范犯罪方面的作用,每年拿出3万元作为奖励基金,发动广大法官深入调研审判工作及经济、社会运行中的焦点、难点问题,提出防范和解决对策,并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党委、政府部门,作为决策、解决问题的依据和参考。近年来,张家口市领导多次在该院的调研报告上给予批示和肯定。前不久,桥东区政府区长专门批示,要求“政府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法院调研经验),推动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经济运营、社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当事集体发出司法建议,提请及时解决和弥补。前不久,桥东法院在审理一起租赁侵权纠纷案件时,发现长沙一公司涉嫌股东虚假出资1.4亿元的犯罪行为,该院立即与警方取得联系,目前4名股东已被刑事拘留。同时还向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业提出了司法建议,受到了各方欢迎。
    三是建立法院和法官参与基层和谐建设机制。首先,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指导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深入农村集市、田间地头、农户家中开展巡回审判,通过以案说法,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其次,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针对基层法制教育薄弱的现状,指导县(区)法院和人民法庭采取发放宣传材料、集中授课、专题讲座、法律咨询、党员法官进社区等各种形式,积极开展送法进农村、进厂矿、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地活动,提高公众法律素质,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再次,搞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市中院要求,基层法院在受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基层多发性纠纷案件时,应首先建议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或立案后委托相关基层民调组织进行调解。为帮助民调组织更好地开展工作,全市两级法院均成立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指导人民调解办公室,定期到基层民调组织走访座谈,交流调解经验,并帮助解决民调组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有效提高基层民调人员的素质,采取对人民调解员分批轮训、邀请旁听庭审、参与诉讼调解及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互换调解等多种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调解的能力。一些基层法院还针对人民调解员有关法律知识缺乏的实际,将涉及基层多发性纠纷的法律法规,汇编为参考资料并发给民调人员作为调解工作的法律参考依据,极大地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成功率。
    实现和谐司法是人民法院新形势下面临的新课题,实现和谐司法的道路还很漫长。张家口中院领导决心进一步探索和谐司法的规律、特点及方法手段,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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