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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1420万 哈尔滨一中学校长被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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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双城市文路中学自1993年4月至2006年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1420万元,其校长王志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7月,王志财经原松花江地区教育局审批,在双城市成立私立的文路中学,自任校长、法定代表人。

    因建校初时缺乏办学资金,为扩大教学规模及校舍建设,自1993年4月起,王志财在媒体刊登集资广告,以文路中学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利息为8%-30%不等),后又通过在校学生及家长宣传和在媒体上刊登广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1999年,王志财又以在校生一次性交纳学费6万元、免收3年学费毕业后返款的形式,向学生家长集资。

    自1993年4月至2006年末,双城市文路中学向社会公众67人非法吸收存款,经司法鉴定共计人民币1418万余元,还款人民币245万余元,所得资金基本投入学校建设及学校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王志财作为文路中学的法定代表人,以文路中学的名义集资办学,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是单位犯罪,王志财是文路中学校长,个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被告人与63位被害人自愿达成协议,均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依照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志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宣判后,王志财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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