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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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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重庆第一贪”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一审被判处死刑

   新华网重庆8月1日电(记者朱薇)位于三峡重庆库区的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受贿金额相当于该县年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其妻付尚芳为夫洗钱943万元,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重庆所办理的最大受贿案和因亲属受贿被以洗钱罪指控的全国第一案。8月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晏大彬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付尚芳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晏大彬于2001年10月起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2001年至2008年初,被告人晏大彬利用职务之便,在巫山县公路、桥梁等工程发包、修建过程中,为他人或其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送给的款项共计2218.4万元以及1万元美金,折合人民币共计2226万元。

    同时,被告人晏大彬将受贿所得的2165万元先后交给其妻付尚芳,付尚芳明知此款系晏大彬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用于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投资理财产品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晏大彬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22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付尚芳明知晏大彬交给的巨额人民币系其受贿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将其中943万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用于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投资理财产品等,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鉴于被告人付尚芳所犯洗钱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并积极追缴全部赃款,依法适用缓刑,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中国法院网:夫受贿妻洗钱 巫山县原交通局长受贿2226万一审被判死刑

    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226万元,此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8月1日上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付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晏大彬于2001年10月起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同时兼任该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2001年至2008年初,被告人晏大彬利用职务之便,在巫山县公路、桥梁等工程的发包、修建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送给的人民币计2218.4万元以及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226万元。

    被告人晏大彬将受贿所得的人民币2165万余元先后交给其妻付尚芳,被告人付尚芳明知该款系晏大彬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余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用于购买房屋、投资理财产品以及存入银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晏大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2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付尚芳明知被告人晏大彬交给的巨额人民币系其受贿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将其中943万余元用于购置房产、投资理财产品及存入银行等,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鉴于被告人付尚芳所犯洗钱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宣判后,被告人晏大彬未对法院判决作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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