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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是法院 执行难又遇新难

来源:人民网--安徽视窗 责任编辑:和谐中国
     近日,来自安徽省灵壁县酿酒总厂负责人向本报反映,6年多前该企业在一桩民事案件中胜诉,败诉方是我省一家法院,如今判决难执行,该企业债权一直未受偿。

    1995年安徽省灵壁县酿酒总厂曾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服务公司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哈尔滨市苑发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苑发公司),支付购买高粱款80万元。由于粮源不足,苑发公司部分供货,尚拖欠酿酒总厂高粱款355840元。1998年苑发公司被依法注销。2000年酿酒总厂向法院起诉,要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还款责任。此案二审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1年,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后30日内偿还安徽省灵壁县酿酒总厂355840元高粱款。

    终审判决后,被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根据有关规定,向债权人酿酒总厂核发了债权凭证。

    该债权凭证有如下文字:“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此证向本院(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继续申请强制执行”。

    酿酒总厂负责人介绍,该企业已于2002年11月份停产,现有下岗及退休职工865名,职工各种社会保险无法缴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灵壁县县委、县政府对此也非常重视,曾于今年1月10日专程委派一名分管副县长带队清欠。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人表示,被执行人是一家法院,这事他们也是第一次碰到,他们做了努力,但哈中院作为责任方至今没有还款。

    尽管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酿酒总厂还是遇到了执行难题,近7年来没有拿到他们应得的还款。(记者马述)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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