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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拟要求沐浴场所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来源:综合 责任编辑:和谐中国网
 

 

    两部门制定洗浴中心卫生规范 昨起征求意见——

    卫生部、商务部组织制定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并于昨天(2月3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该规范中要求,桑拿中心、洗浴中心等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该《规范》要求,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墙壁和天顶应采用防水、无毒材料覆涂,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每十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浴区通道合理通畅。浴区内不得放置与沐浴无关的物品。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规范》中还明确,顾客用的沐浴露、洗发水等化妆品对人体不应有毒有害并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供顾客使用的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等纺织用品、公共茶具、公用拖鞋、修脚工具应有严格的更换、洗涤、消毒、保洁制度,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中对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等纺织用品和公共茶具应在洗涤消毒专间内洗涤消毒,对公用拖鞋和修脚工具应选择场所适宜地点进行洗涤消毒,经洗涤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备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沐浴场所应根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客流量等状况定期对浴池彻底清洗、消毒、换水,营业期间池水应定期补充新水。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另外,沐浴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服务人员,在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从业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沐浴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预防传播传染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当发生可能通过沐浴场所传播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据了解,该《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从事服务经营供人们沐浴的公共场所,包括浴场、桑拿中心、洗浴中心、浴池、温泉浴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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