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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刊女童湿身照 操守遭质疑

来源:综合 责任编辑:和谐中国网
 

    据香港媒体报道,香港《壹本便利》去年因刊登十四岁女歌手李蕴的湿身性感照,被控触犯《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杂志、总编辑及印刷商昨(十六日)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有关注团体指,法庭刑事举证一向较严谨,脱罪是可以理解,但希望此事对传媒起警惕作用,不要再“踩界”试法,并呼吁读者、广告商以停购、抵制等方式惩罚违规的刊物。

    被控一项“发布儿童色情物品”罪名的《壹本便利》有限公司、其杂志总编辑袁彩玉(三十四岁)及百乐门印刷服务有限公司,被指于去年六月出版的第七百五十二期《壹本便利》,当中对李蕴的报道涉触犯《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获悉脱罪的袁彩玉,与代表律师及同僚深情拥抱后离开法庭。控方则表示会研究判词后,才决定是否提出复核案件。

    裁判官林嘉欣在判词中指出,有关法例仅针对有关视觉描述有否展示下体及乳房等性器官,但涉案四张湿身照片中,仅有一张李蕴的左胸呈现阴影,控方却未能证实阴影属于隐形胸围还是乳晕,故裁定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林官又称已阅读过整篇报道内容,认为报道仅讲述少女李蕴进入娱乐圈过程及其演艺生活,可用美国女歌手Britney Spears的名曲《I am not a girl, not yet a woman》作概括,难以断言文中有涉及性的内容,至于大众是否接受一位十四岁歌手拍摄这类照片,纯属个人品味及触觉问题﹔有人或许会质疑以湿身营造效果是否属必要,但认为这仅是新闻判断及编辑取向问题。

    李蕴的经理人Peter Chiu指对法庭的判决感到无奈,但表示李蕴长远仍会在娱乐圈发展,不过因李蕴始终是“细路女”,又是事件的受害者,为免李蕴承受巨大压力,相信她会先休息一段时间,才会重新投入工作,且复出后绝对不会再拍涉案的一类性感照。

    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表示,事件问题症结不是能否将有关杂志定罪,而是传媒操守,反映出有传媒为“踩界”,测试法律灰色地带而“中招”,但认为传媒始终对儿童色情报道较克制,毋须修改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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