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出台
这是全国第一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地方法规
【和谐中国网hxzg.net深圳报道(李瑞杰)】全国第一部有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获得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此次《条例》的出台体现出了立法的几大重要创新。
一、规定了劳资双方权利义务
《条例》的第一个重要创新之处,是首次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权利有:制定规章制度、录用和管理劳动者、参加集体协商等。义务有: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
劳动者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和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和参加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义务有: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
二、首次明确标准了加班工资基数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过去法律法规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为按“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来支付加班费。“但什么是标准工资,非常模糊,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五花八门,有的按最低工资计算,有的甚至居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为此,《条例》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基数明确后,更加有利于维护员工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清清楚楚算账,以后就会避免有过多地纠纷、扯皮、争议了”。
三、每周休息一天不得变相拆分
国家劳动法规定企业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基于这个规定,很多企业开始“钻空子”。“有的把一天拆成两个半天,有的冠其美名为‘换休’,零散安排变相拆分。”为此,本《条例》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
四、建立征信制度惩戒无良企业
建立劳动关系信用惩戒制度,让无良企业和老板付出沉重代价,起到威慑作用,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治本措施之一。《条例》规定,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给予依法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并且,五年内不允许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不给予优惠政策,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终止;不允许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五年内在本市注册新的企业。
五、优先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月工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以下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破产宣告前三个月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先保活命钱”。
六、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经济处分权限
《条例》一方面赋予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另一方面,对经济处罚的权限进行严格限制,防止企业滥用。其实“立法就是利益平衡,让劳资双方都满意,劳动关系才能更加和谐”。
七、创设停工事件“冷静期制度”
因劳动争议而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是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的,市、区政府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
命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为“冷静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此期限内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促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和解。
八、劳动争议案件不得“风险代理”
《条例》明确规定律师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工资低于两倍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条例》规定政府将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但是很多的劳务工往往不知道还有法律援助,有的无良律师专门去寻找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以此来收取高额“风险代理费”,赚取劳务工的血汗钱,对此,《条例》进行了严厉禁止。
《条例》同时规定普通公民代理劳动争议案件须经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同意。这是为了防止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怂恿员工跟企业打官司,挑起争端,造成劳动关系不和谐,影响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