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保平:美国是如何抓“官德”的
发表时间: 2011-11-07来源:

 

    国家公务员局近日发布《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要求国内全体公务员在“十二五”期间进行职业道德轮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学时。职业道德培训中包括中国古代如何加强“官德”修养的内容。(11月2日新京报)

    缺什么就补什么,当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加强对公务员进行职业道德轮训时,正说明,人们对政府公务员道德行为的出现了信任危机,因此,制定、出台了道德培训大纲,加强加强“官德”修养确实很有必要。

    但是,光有道德培训大纲,或者说光进行道德培训远远不够,还需要有政府或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必须把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能真正约束公务员的不道德行为,提高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在这方面,美国可以为我们的学习榜样。

    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发生了一系列不道德行为,如“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等,民众对政府公务员的道德行为产生了严重怀疑,为了挽回政府信用危机,美国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公务员道德法规。

    1978年,美国通过第一部道德法《政府道德法》,其目的是:“建立某种联邦政府机构,适当改组联邦政府,对联邦政府的工作进行某种改革,保持并提高官员和国家机关的廉洁性等。”1989年,美国又对原《政府道德法》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其主要内容有:①要求所有政府高级官员 公布财产收支情况;修改财产申报方式,使申报内容一目了然。② 规定联邦法官必须遵守联邦政府有关利益冲突的管理条例:③禁 止政府官员、法官和议员受礼或免费旅行。④禁止议员和政府高级 官员参加公司企业的董事会。⑤规定政府官员非工资性收入不得 超过其工资收入的15%⑥政府高级官员和国会议员去职后,一 年之内不得利用其与在职官员的关系从事游说活动或利用非公开 的信息谋取利益。⑦禁止国会议员挪用竞选资金支付私人开支。⑧ 扩大独立检察官员的权限,使其可以独立调查议员的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政府道德法对“官德”的所有主要方面都从国家法律层面予以严格细致的规范,形成了科学严谨、易操作、动态性强的比较全面系统的公务员道德法律体系,对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做,违反规定将受到什么惩处等都作了严格自规定,为公务员道德行为约束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有法可用的前提下进行培训,不过是一种知法晓法的培训,而不只是一种道德训诫,苦口婆心的道德劝告。

    美国公务员道德建设的哲学基础,主要是基于“人性本恶”假定,即承认人是理性经济的,会有私利私心,无论一个人有多么高的道德水平,都会受到私人利益的诱惑,都有可能做出有违道德要求的行为。故而,光靠道德的说教是不管用的,必须要靠法制约束。事实证明,这一套哲学基础和依法治官德是可靠可行的。

    但由于我们深受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性本善”,认为“学而优则仕”,官是正义、真理、道德的化身,官员有高出一般人的道德水准,甚至官员就是道德水平的榜样,所以对官偏重道德要求,而不是法制要求。其实官只是一种职业,并非做了这个职业就道德神灵附体,道德无形提升。任何一个职业都有职业道德要求,更何况官员掌握到权力,而权力是一种容易造成伤害的强制力,也是一种容易获得利益的工具。所以,更需要对官这种职业道德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必须赋予其职业道德法律的硬性要求,而不只是在道德的培训或训诫,大量的事实已经证明,这样是收效甚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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